廣州番禺職業技術學院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學校信息,是指學校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過程中形成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
第三條 學校設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統籌推進、協調監督學校信息公開。
第四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復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學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學校信息公開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且不得危及社會、學校的安全和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學校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歷史沿革、目標定位、校訓校風、學校概況、聯系方式、校歷;校級領導班子成員簡介及分工;二級學院、職能部門設置、職責及辦公地點、聯系方式;校區分布、校園風景;校友會、校友風采。
(二)學校發展戰略規劃。
(三)重點學科及其介紹;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
(四)專業設置及招生情況、品牌特色專業、精品課程、教學研究、實驗實踐教學、教育教學評估。
(五)繼續教育招生、成人學歷教育、成人非學歷教育情況
(六)學生教育管理、心理健康、勤工助學、貸款助學。
(七)就業信息、就業政策、就業創業指導。
(八)名師簡介、教師行為規范;人才引進。
(九)科研項目管理、成果管理;學術交流;成果推廣與轉化;研究基地;大型儀器設備;圖書資源、科技查新。
(十)教育收費項目公示。
(十一)行政設備、教學科研設備、藥品、圖書招投標;基建維修工程招標;建設項目。
(十二)國際合作與交流;外專外教、教師出國出境;合作辦學。
(十三)學生食堂主副食品供應、食品衛生;學生宿舍公寓管理;校園安全防范、校園道路交通管理、平安校園。
(十四)教育收費、招生考試、招投標投訴方式。
(十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除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八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九條 學校公開的信息均須通過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各學院、部門、課題組等信息形成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直接責任人。
不能確定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報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章 公開的途徑和程序
第十條 學校編制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公布、更新。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主動公開形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信息公開目錄主要按信息類別提供公開信息的范圍。
第十一條 對需公開的信息,學校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本校網站、簡報、報刊、年鑒、會議紀要、新聞發布會、廣播或者電視等途徑或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并根據需要設置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或者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設施。
第十二條 屬于學校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學校申請獲取公開范圍以外的信息,應當向學校遞交書面申請。申請表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條 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學校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做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本校職責范圍的或該信息不存在的,向申請人說明情況;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復。
第十五條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學校有權將相關證明文件復印留存。
第十六條 學校向申請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學校所在地省級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收取的費用納入學校財務管理。任何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七條 學校監察審計處負責對本校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學校未按照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學校監察審計處或上級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八條 在學校信息公開工作中,違反國家關于信息公開的法律規定以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學校按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學校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學校信息內容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學校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學校信息的;
(六)在公開信息中隱瞞或捏造事實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已經移交檔案館的學校信息的公開,依照檔案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